18日,省政府網(wǎng)站公布《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指出,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yè)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后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qū)域到其他行政區(qū)域居住的人員?!掇k法》指出,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jīng)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醫(yī)療機構、救助機構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并在登記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同時,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后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辦法》對娛樂場所、網(wǎng)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yè)場所,登記申報消費者個人信息提出新要求,針對超出法定營業(yè)時間仍在娛樂場所、網(wǎng)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以及凌晨兩點以后仍在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yè)場所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辦法》明確了相關的違法處理方式,流動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公安機關可以處200元罰款。
單位、場所,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公安機關可處罰款1000元。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公安機關可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辦法》規(guī)定了對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