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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16歲少女被繼父強奸10年 在法庭上表示諒解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4-04-04 13:32  瀏覽次數:42
  南充市儀隴縣一少女,在6歲時就被繼父強奸,至2013年10月,此少女已被繼父強奸10年,在少女9歲時,在醫(yī)院查出得了外陰尖銳濕疣性病。在法庭上,少女為了顧全全家人生計,竟愿諒解繼父。近日記者獲悉,少女的繼父被法庭判決犯強奸罪,處有期徒刑六年。
 
  “他最近又強奸我好幾次”
 
  2013年10月,1998年出生正讀初一的王婷向母親張碧芳哭訴道:“他最近又強奸我好幾次!”張碧芳聽后臉色蒼白,長嘆一口氣,摟著王婷哽咽著說道:“我們還是報警吧。”2013年10月30日張碧芳帶著王婷來到四川省儀隴縣公安局復興派出所報了案,稱其女兒王婷被繼父李應勇強奸了,第二天李應勇就主動到復興派出所自首了。
 
  “他從我6歲起強奸了我10年”
 
  王婷在向民警訴說時泣不成聲:“他從我6歲起強奸了我10年!我一歲多的時候,父母離婚了,我隨母親改嫁到復興鎮(zhèn)李應勇家生活。但我萬萬沒想到,噩夢很快就降臨,在我6歲時候的一天,在老家老房子后面的竹林里,我繼父第一次強奸了我。之后他就不斷以暴力手段奸淫我,有時候在家里,有時候在別人家里,有時候在外面開房,有一天我媽在家做飯,他都讓我在客廳里背對他坐到他大腿上奸淫了我,還威脅我不許和我媽說。我9歲多的時候也就是2008年,到醫(yī)院看病時被檢查出來我得了性病,叫外陰尖銳濕疣,當時嚇死我媽了,我媽和我舅媽當時就懷疑是我繼父造成的,就質問了他,但他沒說話,我媽是文盲,也不懂法律,雖然猜到是怎么回事,但也不知道該怎么辦,只好盡量讓我和他少接觸,但畢竟是一家人,怎么可能擋得住,后來我性病治愈了,從2011年開始他又不斷找機會奸淫我,并且說我不從的話就不給我生活費,我媽就是個普通農民,家里收入都靠他在外面打工掙的,我沒辦法不敢聲張。”
 
  “這個月初的時候,我心情實在很差,我?guī)讉€要好的同學再三追問下,我就說了我被繼父強奸的事情,同學就讓我給老師說,我就寫了一篇舉報的材料給班主任老師,結果老師也沒敢怎么樣,我回家還被繼父暴打一頓。過了幾天不知道他聽誰說我有了男朋友,就讓我跪瓦渣并強奸我,還逼我拍裸照存到他手機上。我實在受不了這樣的生活了!”
 
  “我認罪,我悔過,但她也是不學好”
 
  李應勇個子不高,可能經常在外務工的關系,皮膚黝黑,看著挺老實,似乎看不出是能做出如此令人震驚的行為的人,被采訪時,他臉上流露出后悔的表情說:“我這一生很坎坷,前妻在女兒剛出生后就被人販子拐走,我的父母也去世得早,我一個人帶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又當爹又當媽,家徒四壁,欠債無數。后來張碧芳帶著王婷嫁了過來,我和她一起去西安打工,家境才稍微好轉。后來我也是一時糊涂,在王婷6歲多的時候,當時我正回老家修新房子,忍不住在竹林里把她強奸了,結果有了一次后就控制不了自己了。當時她在老家讀書,我一般從西安回老家的時候,或者她暑假去西安的時候,我都會忍不住奸淫她。我確實犯了大錯,但她自己也是不學好,我和她媽平時在西安打工,她自己在老家跟隨她幺嬸生活,她幺嬸又管不住她,她上初中后就學壞了,和社會上的人混到一起。2013年10月那次也是家里有人打電話給我說王婷帶了個男孩子回家睡覺,我才很生氣的趕回家去教育她,之后我趁在家確實又和她發(fā)生了好幾次關系,我對她說不許告訴她媽不然就不給她生活費,她當時還答應了的。事情就是這樣。我最開始與她發(fā)生性關系的時候,她還小不懂,后來長大了,我就向她說我與她發(fā)生性關系的事情不能跟任何人說,如果她說了我就不管她,不給她拿生活費,我就是用這種方式嚇她,后來我們發(fā)生性關系的次數多了,每次提出要跟她發(fā)生性關系的時候她都沒有拒絕。”
 
  法網恢恢,因果報應,被害人表示諒解
 
  2014年3月12日,儀隴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庭上被告人李應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tài)度良好,被害人王婷提交了諒解書稱“考慮到自己年齡還小,家中還有一個同歲的哥哥和9歲的妹妹,母親無力承擔家中經濟,如果追究李應勇的法律責任,將導致家破人亡,因此自愿放棄追究李應勇的法律責任,請求對李應勇寬大處理。”2014年3月26日,儀隴縣人民法院作出公開宣判,認為被告人李應勇在明知被害人王婷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多次對其實施奸淫,并違背婦女意志,利用教養(yǎng)關系,使用不給生活、學習等費用的脅迫手段,強行與王婷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李應勇自動投案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認為若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請結合被告人的自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誠諒解、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等情節(jié)來綜合認定并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據此,判決被告人李應勇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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