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jiān)會 16日公布了《關于〈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適當放寬了保險公司持股上限至51%。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對于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會產生重大影響,保險公司內部股權轉讓與并購將會更多出現(xiàn),有利于相關保險公司集團化路徑的實施。
《通知》提出,經(jīng)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這是自2004年監(jiān)管層設置中資保險公司股東20%的持股比例限制起,首次對放寬持股比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對此保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放寬原有的限制,有利于吸引戰(zhàn)略投資者,增強保險行業(yè)資本實力,強化保險公司股東責任,提高保險公司治理效率。而設置51%的持股比例上限,則可以防止股權過于集中對公司治理和經(jīng)營管理造成不良影響。
同時,對于持股20%以上股東,《通知》也設定必要的財務指標,包括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達到總資產的30%以上、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凈資產;另一方面設定了投資經(jīng)驗標準,要求投資保險行業(yè)3年以上,且具有持續(xù)出資能力和管理能力。此外,適當增加了其義務,包括三年內不得轉讓、重大變更及時披露等。
《通知》還規(guī)定,保險公司成立不滿三年的,單個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放寬持股比例限制對于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徐偉在接受《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多數(shù)保險公司股東更希望通過持有更多的股權比例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控制,《通知》發(fā)出后,可以預見將會發(fā)生保險公司內部更多的股權轉讓與并購。此外,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可以通過出讓更多股權以改善融資渠道。
不僅如此,新政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保險公司的集團化運作掃清了障礙。徐偉認為,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即將實施集團化,但鑒于自身股權結構現(xiàn)狀,均面臨是否能突破20%限制的問題,保監(jiān)會通知出臺,將有利于相關保險公司集團化路徑的順利實施。